官戒什么意思(浅析唐朝时期的官戒形式)
所谓“官戒”就是君主对各级各类官吏为官道德和行为的警示、勉励之言。
在中国古代,官戒与官箴往往同时出现。“官戒“与“官箴”的区别就是,官戒的重点在于“警”,是由皇帝通过诏书向官员主动发出的警示,警告官员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而后者的重点在于“劝”,主要是劝告官员提升自我修养。
那么官戒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它又有哪些形式呢?
官戒的起源和发展
“戒”在当今仅仅是一个汉字,然后在最初却是一种文体,是一种君主用来自我警戒的文章形式。
后来,“戒”发展成为君主对臣子、父亲对儿子进行警示的文章形式。由此“戒”也分为“官戒”和“家戒”两大类。官戒是君主对百官的诫勉;而家戒则是父亲对儿子的诫勉。
由这里也能看出,“戒”这种文体在当时具有单向性,只能是君主对臣子,父亲对儿子,这十分符合封建时代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特点。
不少史学家认为,“官戒”乃是国家中央集权之后应运而生的产物。伴随着权力的高度,第一批官吏也随之产生,在这些官吏们处理日常事务时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让最高统治者们产生了如何管理官吏的问题。
在当时,由于管理人员较少,统治者们并不希望通过免职的形式处理官吏。他们更希望通过奖励、惩罚、警告以及鼓励的形式去规范官吏们的办事行为,于是“官戒”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诞生了。
也就是说,官戒不过是国家成立初期,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管理官吏,从而产生的一种从上而下的监督方式。
我国历史有记载,最早的官戒是周代的“四方戒”。周代做为我国官吏制度的比较成熟的时代,也对官吏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
因此周代留下的“四方戒”虽然只有短短的四句话十八个字,但它却备受历代的统治者推崇,并成为了历代统治者的“官戒”的核心思想。
“四方戒”的内容是:“各修乎乃事,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
“四方戒”也就是要求各级官吏要安心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如果有人敢不遵从这条戒语,朝廷将会施以重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皇帝对人民的管理,要通过各级官吏的执行,才能落实到普遍民众。
秦始皇为了警示各级官吏,曾经通过李斯颁布一道《为吏之道》的官戒。虽然其内容已不可考,但通过对名字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这应该是一道对官吏的言行和道德提出了具体要求的官戒。
到了汉代,“官戒”已成为皇帝颁布的四种文体之一,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力。而皇帝颁布的另外三种文书分别是策书、制书和诏书。
从汉代到隋朝,“官戒”一直都是皇帝诏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皇帝们治理官吏的重要措施。
而到了唐代,随着官戒成为皇帝管理手下的一种手段,而使其使用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泛,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官戒”的形式
唐代的“官戒”继承了前代的经验,“官戒”的制定进入了成熟期。在大唐时期,“官戒”主要有四种形式:以诏敕形式发布的官戒、皇帝对官吏的口头诫谕、皇帝为臣子御撰著作以及戒石铭。
一、以诏敕形式发布的官戒
诏敕是历朝历代皇帝的专用文书,也就是所谓的“御用”。
《唐六典》中明确规定的诏敕有七种,分别是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和敕谍。每一种都有专门的用途,比如册书是专门用于册封皇后、立太子、封王侯的诏书,而制书主要用于颁布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以及宣布国家重大政令等等。
而其中第六类论事敕书就是专门用于“慰谕公卿,诫约臣下”,其实它就是变相的“官戒”。
论事敕书,从概念上就可以看出,它可以分为两大类:慰谕类和诫约类。
诫约类敕书用于皇帝表达自己对臣下工作态度不满的一种敕书。诫约类敕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是针对某个群体的官吏,而很少是针对全体大臣的。这类敕书一旦颁布,它会伴随着一定的新措施或新的制度产生。
诫约类敕书也可以针对社会上除了官吏以外的其它群体。而且因为诫约类敕书含有训诫之意,所以用词和语气一般较为严厉。
慰谕类敕书与慰劳制书比较相近。但不同有两点:
1.慰谕类敕书含有慰劳之意,但它的重点在后面的“谕”,这里的“谕”可能“谕旨”,含有吩咐命令之意;也可能是“晓谕”,含有告知之意。
2.慰谕类敕书仅是慰问,而不具有慰劳敕书的奖赏功能。
也正因为慰劳敕书的奖赏作用明显,没有诫谕的成分,所以慰劳敕书不能算为官戒。
这种以诏敕形式存在的官戒是大唐官戒的主要形式,《唐大诏令集》和《册府元龟》两书中收录了大量的唐代“官戒”资料,而其中以诏敕形式存在的官戒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二、皇帝对官吏的口头诫谕
皇帝不仅通过敕书对臣下进行警诫和告谕,当然有时也面对面进行口头式的警诫和告谕。但这种形式不同于敕书的地方是:敕书比较正规,而口头诫谕比较随意。而且口头诫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仅针对皇帝召见的臣子。它的优势在于:能体现皇帝对臣子的恩宠,让臣子倍感亲切,鼓励作用较为明显。
三、皇帝为臣子御撰著作
唐朝皇帝为了诫勉臣子,甚至为臣子“亲自”著书,称为“御撰”。当然这里的“亲自”,应该是皇帝给定命题范围,命令一些博学之士,围绕给定命题写文章,然后再编辑成册,最后由皇帝御笔亲批,进行最后的审阅。
皇帝“亲自”著书的可能性较小,因为皇帝日理万机,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写书,就算有皇帝著书也是初唐几位皇帝,晚唐的皇帝全都沉迷享乐,又怎会在劝诫臣子上下如此大的功夫。
而最能体现“御撰书”是皇帝下旨编写之书的是,唐朝武则天时期的《百僚新戒》和《臣轨》。唐史中明确记载,这是一代女皇命令周思茂、范履冰、卫敬业等编写的。
《百僚新戒》已经彻底失去了踪迹,而《臣轨》虽然也曾在我国消失,但它在晚清的时候,又由外国传回我国。
《臣轨》共两卷,分为序、正文和论三部分,它将为臣之道概括成同体、至忠以及守道等十大方面。
当然,也有皇帝亲自著书诫勉臣子的例子,比如《令长新戒》就是唐玄宗在开元二年宴请新授县令时,亲自写的一篇官戒并命令颁示天下县令,希望天下县令能勤政爱民。
以上是唐朝官戒的基本形式,在唐朝的相关文献典籍中留存较多。
四、戒石铭
戒石铭是官戒的一种特殊形式。皇帝在颁布诏敕和御撰著作后,为避免流于形式、时刻警醒官吏,就命令书法好的人将这些官戒书写后颁发给地方官,并命令地方将这些官戒刻成石碑,立于官衙门口,以便时刻提醒官吏要时刻勤政爱民。如上文提到的唐玄宗所写的《令长新戒》,就曾普遍在各地方州县县衙门口树立。
由上文可知,戒石铭的主要内容是皇帝颁布的诏敕和御撰著作,而皇帝的口头诫谕因其随意性,不能成为戒石铭的内容。戒石铭的主要形式是碑刻。
这种戒石铭在大唐时期比较普遍,但因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到了现代,这种官戒已经很难看到了。
官戒可以视为最高统治者对官员们提出的道德行为准则,也可以视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条文,因为它是皇帝通过不同形式发出的,在那个“皇帝出口为旨”的年代,其实这就是法。
虽然在官戒的警示下,仍有许多官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有官吏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但不容否认的是,官戒曾在历史上起到过积极的意义。
虽然官戒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唐朝始终在完善着官戒的作用以及实施效果,而且官戒与官箴组合后对官员的警示和劝告之意更大。
后世有许多人不从历史唯物主义观出发,单纯认为封建时代的东西都是糟粕,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比如官戒和官箴就是封建时代留给后世的一项财富,同时也是推动后世王朝治理国家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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