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要判多少年(每日学法《刑法》第259条第一款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条所规定的“明知”,是指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依据本条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认定要义
1.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军人或者军人所在部队领导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时,也不要简单地以“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推出了之,而应当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再转交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2.依照《刑法》第259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199年刑法对破坏军婚罪所作的重要补充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法律保护,对于稳定军心,现固国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成本款规定的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企事业单位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利用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等。(2)必须使用了胁迫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现役军人的妻子进行威胁、恫吓,迫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两性关系。如以辞退、开除、揭发现役军人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授的环境相胁迫等。(3)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3.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不能成立破坏军婚罪。但是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58条重婚罪的,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相较于《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事实也认定为犯罪行为,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2.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人,如果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或者受欺骗不知道对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3.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成立本罪,其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破坏军婚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利用职权、从处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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